《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4年6月,自治區國資委修訂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一、修訂背景2012年,自治區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21號令),制定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形成了基于出資人職責定位,督促指導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管理體系。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印發,標志著安全生產領域的改革發展進入新階段。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修訂并正式實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再次修訂并實施,2024年,《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印發。因制定依據、監管實際均發生改變,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也需相應進行修訂。在《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參考云南、河北等省做法,結合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和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吸取有關監管企業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建議,形成《管理辦法》初稿,隨后,征求了應急管理廳、各監管企業、委內各處室意見,經幾易其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辦法。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工作責任、工作要求、工作報告制度、監督管理職責與獎懲、附則等六大部分,共六章五十一條。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五條,說明了本辦法制定依據、出臺目的,列明國資委對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的主要職責及對監管企業分類標準。第二章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第六至十三條,明確了監管企業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列明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按照分類要求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第十四至三十三條,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定期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條,細化了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應上報的內容、程序、時間。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第四十至四十八條,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監督管理方式方法予以明確,對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情形懲戒方式及內容予以規定。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條,說明事故分級依據及《管理辦法》解釋權及生效日期。三、主要特點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緊扣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從零開始、向零奮斗”的目標要求,堅持職責定位,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施治,基于分級分類管理,引入主體責任落實報告制度,加強與自治區安委辦監督貫通、考核聯動,著力推動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過程管控轉型。一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要求企業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構建各級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二是強化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推動監管企業建立完善全員參與、全過程管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體系,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風險防范化解機制。三是強化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推動監管企業大力推進“科技興安”戰略,保障安全投入,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安全隱患高發領域大力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解讀】《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9月8日,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內國資發〔2023〕10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辦法》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一、關于《辦法》出臺背景自治區國企改革三年行動實施以來,國資委印發《關于做好自治區國資委出資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內國資產權字〔2021〕4號),支持區屬監管企業利用債券融資有序平穩推動企業深化改革,為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扎實保障。2023年4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國資發產權規〔2023〕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自治區國資委參考“34號文”,為進一步規范監管企業債券發行行為,落實自治區有關加強債務風險管控方面的要求,助推新一輪國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動,結合自治區實際,印發《辦法》。二、關于《辦法》印發后監管企業發行債券主要變化一是監管范圍覆蓋面更全,將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等納入管理范圍,實現對各類債券品種的全覆蓋;二是審批效率提高,實行年度計劃管理,相比于之前逐筆審批方式,審批頻次降低、周期縮短,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債券發行事中事后監管有了具體規范,明確了債券發行后兌付風險管控要求。三、關于對監管企業內部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要求應當按照《辦法》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單獨制訂或修訂內部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制訂或修訂后的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債券發行管理原則、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工作流程和內控機制、存量債券管理措施、債券風險防控措施、違規責任追究等內容。于 2023 年 12月31日前將制訂或修訂后的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經內部決策通過后,報送自治區國資委備案。四、關于監管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權限監管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所屬各級子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權限,明確債券發行管理部門、管理流程和內控機制。要求集中到期債券規模大、現金流緊張、經營指標顯著惡化的子企業債券發行審批由監管企業集團公司負責;所屬子企業擴大永續債規模的原則上報監管企業集團公司批準;嚴格限制信用評級低、產權級次低、債券發行利率偏高、債券違約風險尚未解決的子企業發行債券。五、關于2023年監管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應做好的重點工作一是學習貫徹《辦法》相關要求,吃透文件精神,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二是結合年度財務預算,科學制定集團公司及所屬子企業2024年年度債券發行計劃,并按要求履行報批及備案程序;三是建立債券發行主體認定機制,結合企業實際確定可以發行債券的子企業標準或名單;四是用好科技創新債券、碳中和碳達峰債券等創新品種,服務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戰略;五是熟悉并用好自治區國資監管綜合信息系統,及時填報相關信息。監管企業集團公司在《辦法》印發后,擬于2023年底前發行債券的,應按照《辦法》要求,將相關材料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通過后發行。
【解讀】《內蒙古國資委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月15日,自治區國資委印發了《內蒙古國資委監管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辦法(試行)》(內國資發〔202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說明如下:一、《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有關工作部署落地落實,切實提升各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水平和質量,形成審計大監督格局,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管理辦法》共設8章、31條。一是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對象范圍、內部審計工作含義等。二是內部審計體制機制建設,明確要求監管企業應健全內部審計領導機制,由董事長直接分管,發揮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作用,由集團制定統一的審計計劃,加快建設總審計師制度。三是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隊伍管理,要求監管企業明確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的培養,建立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和內部審計考核體系,從源頭上提升內審工作質量。四是內部審計機構職責權限,要求監管企業組織內部審計機構積極開展國家政策落實情況、領導人經濟責任、財務收支、內控體系建設、重點項目及重點工作推動情況等審計工作。五是內部審計程序,對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程序做了詳細規定,要求成立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規范開展審計工作、形成審計底稿、出具審計報告等。六是內部審計成果轉化及運用,要求監管企業積極運用內部審計成果,將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的依據,健全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機制,確保整改成效。七是責任追究,明確監管企業違反指引有關規定的,要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八是國資委職責,對各監管企業制定審計計劃、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持續追蹤落實情況,推動監管企業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
【解讀】自治區國資委印發《關于做好出資監管企業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說明,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防范化解重大經營風險決策部署,加強國有企業資金內部控制管理,進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資金損失風險能力,自治區國資委印發《關于做好出資監管企業資金內部控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通知》的起草背景自治區國資委高度重視出資監管企業資金內控管理,先后在《關于加強出資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通知》(內國資財管字〔2019〕96號)等一系列文件中陸續提出了相關要求。近年來,出資監管企業認真執行資金管理要求,完善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資金活動,資金風險基本可控,但日常監管中也發現,一些國有企業出現資金管理體系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規范、信息化建設滯后等問題,個別監管企業甚至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和遭受電信網絡詐騙事件,暴露出資金內控管理機制不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嚴重缺失的問題。為適應新情況變化,進一步加強出資監管企業資金內控管理,自治區國資委印發了《通知》。二、《通知》的主要內容自治區國資委要求,出資監管企業要高度重視資金內部控制管理工作,以提升資金內控有效性為目標,以強化資金內控監督為抓手,以健全資金內控制度體系為保障,落實內控部門的資金監管責任、工作職責與權限,明確監管工作程序、標準和方式方法。要構建構建事前有規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評價的工作機制,形成內控部門與專項業務、財務、審計等部門相互協調、運轉順暢、有效監督、相互制衡的工作體系?!锻ㄖ分攸c強調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優化完善資金內控制度建設,出資監管企業內控部門要在優化完善財務資金制度的基礎上,有機結合企業行業特點、業務模式和經營規模,建立資金內控監管制度,明確資金內控監管工作原則和任務、職責權限和控制程序;嚴肅資金管理紀律。二是強化資金內控重要環節監管,出資監管企業內控部門要建立資金賬戶、核心崗位、上崗人員、審批權限、銀行印鑒及網銀U盾責任人等關鍵要素管理臺賬;嚴格銀行賬戶和網銀監管。三是加快推進資金內控信息化建設,出資監管企業內控部門要深度參與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通過完善財務資金運行信息系統權責設置,落實對財務資金風險監督預警職責。四是著力推動資金內控體系監督評價工作,各出資監管企業內控工作要堅定以評促建、以評促改理念,規范評價方法,提升評價質量,促進資金內控體系持續優化;加大資金內控體系監督評價結果在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等工作中的運用力度,強化問題整改工作;對因資金內控缺失、未執行資金內控制度等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嚴肅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解讀】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有關說明, 6月14日,自治區國資委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管控辦法(試行)》(內國資財管字〔2022〕111號),以下簡稱《管控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說明如下:一、《管控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為有效防范和化解出資監管企業重大經營風險,建立健全重大經營風險管控機制,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嚴守不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底線,實現國有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出資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二、基本框架《管控辦法》共設5章、31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日常管理、責任追究、附則。(一)適用范圍?!豆芾磙k法》第二條界定了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國資委出資監管企業及其納入監管企業合并范圍內的子企業,明確監管企業是防范化解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的責任主體。(二)基本要求。一是監管企業要轉變依賴舉債融資做大規模的傳統觀念,按期做好債務清理,減少無效占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嚴禁違法違規替地方政府融資或為地方政府變相舉債。針對重大風險,分別從債務、主營業務、擔保、資金角度進行規范,綜合不同行業、類型的企業實施分類管理。二是監管企業通過財務快報按月向自治區國資委報送監管企業發債規模、期限等關鍵信息,開展債券全生命周期滾動監測。三是監管企業嚴管嚴控高風險業務,逐步退出非主業、高風險、低毛利的貿易業務,嚴禁開展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貿易。(三)日常管理。一是監管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包括債務風險管控、擔保管理、資金集中管控等重大經營風險管控制度,明確各項重大經營決策相關程序。二是監管企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后,應及時理清事件情況,編撰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報送自治區國資委。其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按照事件發生的不同階段,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三種方式。(四)責任追究。監管企業出現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導致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自治區國資委將下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依規追究責任。
【解讀】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操作指引》8月22日,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操作指引》(內國資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一、《操作指引》出臺背景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體制,規范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提高企業產權登記工作效率,自治區國資委結合實際情況和日常管理發現的問題,對產權登記管理相關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說明,制定本指引。二、《操作指引》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操作指引》包含8個部分36條內容以及5個附件,具體如下。(一)主體部分。包括總則、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工作職責、產權登記程序、國家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管理、境外企業產權登記管理、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和數據分析、產權登記管理監督檢查、附則8個部分。一是明確登記管理權限,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屬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審核事項,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審核事項;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要求國家出資企業制定產權登記專用章制度以及刻印登記章,產權登記表核發工作授權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三是細化登記程序要求,從實操角度,細化了產權登記程序和具體要求。四是其他需要注意和強調的事項。(二)附件部分。將“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經濟情形釋義、企業產權登記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企業產權登記表填報指標說明、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表、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業務辦理申請文件模板”5個附件附后,供企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