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法律糾紛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4年5月,自治區國資委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監管企業法律糾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深化法治國企建設,加強監管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在充分考量監管企業糾紛案件特點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結合自治區監管實際,形成了《辦法》,充分征求了各監管企業意見,經自治區國資委委務會審議通過后印發。
二、基本框架
《辦法》分為總則、組織職責、管理機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機構管理、考核與獎懲、附則七個章節四十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適用范圍、相關定義及自治區國資委職責等。
第二章“組織職責”,分別明確了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或首席合規官、法務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職責。
第三章“管理機制”,對監管企業案件管理工作機制進行了全面規定,強調在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理的同時,特別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導思想。
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確了重大案件標準、案件報備、處理應對、結案報告等要求,特別規定監管企業間發生的重大案件,鼓勵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對選聘管理、指導監督、動態評價、風險代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明確了激勵機制、追責問責,以及自治區國資委的監督職責等。
第七章為“附則”,對相關名詞進行了釋義。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自治區國資委將加大工作力度,推動監管企業貫徹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將案件管理作為提質增效穩增長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最大限度為企業避免或挽回損失。指導監管企業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復盤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問題,及時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